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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政府向农民发出禁止在农村养殖牲畜的禁令,但是...

    信息发布者:zhangyacui
    2017-08-22 15:39:19   转载


    近日,政府向农民发出禁止在农村养殖牲畜的禁令。 但是,根据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污染企业多达成千上万家,并没有提及环境污染是由于农村养殖直接造成的。这种无限上纲的强权政治,给农村和农民造成巨大的困境。几千年以来,我们的祖祖辈辈就以种地养殖为生计,繁衍生息了几千年,而且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农耕文化。

    农民赖以生存的方式就是种地养殖。尚处在温饱线上的农民对养有着特殊的感情,就是这份感情造就了勤劳善良的炎黄子孙,也创造了伟大的吃苦耐劳精神。然而,今天那些用农民的红薯干儿、小鸡肉和猪肉养大的官员 ,却回过头来要掐断养大他们的爹娘的生死线。这,你们不感到亏心吗?

    既然要农村禁止养殖牲畜,你们设立畜牧局干什么?设立兽医站干什么?以后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不都成了吃空饷的混混了?不都成了不念经的和尚了?不都成了占着茅厕不拉屎的“咸蛋”了?如果这部分人员没了工作,如何保障他们能转岗就业?他们的妻儿老小如何生活?

    禁养以后,你们想过会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吗?以后,城市菜篮子问题如何解决?餐饮业如何解决食材?如果解决不了,餐饮服务这个行业如何生存?既然不能生存,如何解决这部分人员就业问题?

    中华文明五千年,也是农耕文化的五千年。我们的祖先都是靠种养哺育了代代子孙。 没有哪个朝代下这样的禁养令。反之,鼓励奖掖对农耕做出贡献的有为之士成了历朝历代主要政令。

    大家知道,现在的环境在日愈恶化,其原因很多,而首当其冲的是化工污染。大家去看看,周围那些以所谓的招商引资名义建起来的这个厂那个厂等等,哪一个不在冒着黑烟?哪一个不在流着黑水?哪一个不在散发着恶臭?官员们,你们去取缔啊?当初,为了你们的政绩,为了你们的利税,为了你们的GDP,不顾后果,才造成了今天的环境污染。而你们为了转移视线,转嫁责任,把这些罪责都强扣到农民头上,你们是拿农民当傻瓜吗?你们认为农民好欺负吗?这样对待你们的衣食父母,扪心自问,你们感到愧疚不?

    不可否认,是有个别农村养殖棚周围有异味,甚至随意排养殖污水,但,政府可以针对性管冶,这跟化工污染简直是九一毛啊!为1此,你们就小题大做,做出了令天下农民不齿的蠢事来。你们去看看,内蒙古大草原上的牧民,他们的牲畜何止百万,那里的天不比郑州蓝吗?水不比广东绿吗?空气不比郑州新鲜吗?难道他们的牛不拉屎吗?不撒尿吗?没有异味吗?

    “ 城墙失火,殃及池鱼”,这是在这场闹剧中对无辜农民最形象的写照!“一叶障目,不见森林;本末倒置,轻民愚民”,这是对你们这些所谓的“人民的服务员”最确切的写照!

    省省吧,官老爷们! 
         
    醒醒吧,老农民们!为农民养殖户转起!

    转起!



    两部委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在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过程中有关禁养区划定原则、标准和程序及禁养区内确需关闭和搬迁的养殖场含义等有关问题。

      一是明确禁养区概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而并非“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场区”。

      二是明确养殖场含义。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是明确禁养区范围。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是明确不同区域管理要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五是明确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依法合规进行还田等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意即如果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的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依照《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沼肥施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还田等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六是明确工作机制。地方环保、农牧等部门提出初步划定方案,报上级环保、农牧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指南的印发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地方科学、务实地开展禁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助推畜禽养殖业绿色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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